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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栾川县文化艺术中心三楼
电话:0379-66822436
邮箱:lcxtsg6822436@126.com
邮编:471500

读者须知

1、到馆读者须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,讲文明,讲卫生,讲秩序,禁止大声喧哗;禁止携带箱包、食物及有色饮料进入书库和阅览室。

2、读者须办理读者证后方可进入馆内书库或阅览室,一证一人(少儿阅览室6岁以下读者可以由家长陪同进入)。

3、图书馆办证、借阅、查询、阅览、自修、存包和参与读者活动均实行免费。

4、读者证的办(退)证要求以及使用规则,按《洛阳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读者证及阅览证办(退)证规则》执行。

5、读者证每证一次最多可借图书5册,首借期时限为30天,首借期时限内可到馆、城市书房或登录栾川县图书馆网站(www.lcxtsg.com)续借1次,续借期为30天。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,若逾期未还的,按每册每超期1天,读者证停借1天的方式作累计处理,最长停借时间30天。

6、读者所借图书发生污损、遗失的,应按《洛阳市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》处理。未按《洛阳市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》处理前,读者证暂停使用。

7、业务咨询电话:0379—66822436。

附件:

洛阳市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

为进一步加强馆藏流通借阅图书管理,维护广大读者阅读权益,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,按照《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和图书馆行业的惯例,并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。读者对借阅图书造成污损(包括涂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损坏文献管理标识等)或遗失的,须按照本办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一、图书丢失的赔偿规定:

(一)读者丢失本馆图书,须在30天内用相同的图书(同一出版社、同一作者、同一标准书号(ISBN号))进行抵偿。

(二)无法用相同图书抵偿的,须按赔款方式处理。赔偿标准如下:

1、丢失单卷纸本图书,出版时间距今10年(含10年)以内的,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;出版时间距今超过10年至1985年后(不含1985年)的 ,按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;出版时间在1985年以前(含1985年)的,按图书定价的20倍赔偿;

2、丢失多卷纸本图书其中一册或以上的,须按丢失全套图书进行赔偿;赔偿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,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要在馆的其他未丢的图书。

二、污损图书的赔偿办法

读者借阅图书时发现有污损、缺页现象的,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污损章以明责任。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污损明显,但内容完整,不影响继续借阅使用的图书,本馆将酌情按照图书定价的20%-50%要求读者进行赔偿。若图书污损严重或缺页无法继续借阅使用的,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
三、盗窃图书的处理办法

(一)下列情形均认定为盗窃图书行为:

1、未办理图书借阅手续而故意将图书带(移)出书库或阅览室的;

2、冒用他人读者证将所借阅本馆图书并据为己有的;

3、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
(二)对盗窃图书行为的处理办法

1、一旦发现读者存在盗窃图书行为的,本馆将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2、收回其读书证,并记入不诚信读者黑名单;本馆一年内不予办理新读者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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